若员工因集团分公司关停而被调动至其他分公司但选择不去,通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分公司关停的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集团分公司关停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
二. 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在分公司关停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三.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 员工选择不去新分公司的情形
- 若员工因集团分公司关停而被公司要求调动至其他分公司,但员工选择不去,这实际上构成了公司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五. 建议与结论
- 我建议员工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员工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年限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员工因集团分公司关停而被调动至其他分公司但选择不去时,通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