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和解履行确实需要制作终结裁定,但具体操作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这意味着,对于需要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
这里的“长期”标准,一般可以理解为履行期限超出执行案件办理审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因此,只要和解履行期限超出这一审限,即可认为是和解需要长期履行。
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裁定中止执行:在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后,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直接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并不属于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但因其履行时间过长,可能导致案件长期不能结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在系统中按终结执行报结。
终结执行报结:虽然裁定是中止执行,但为了解决中止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在系统中按终结执行报结。这种报结方式并不要求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以便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时,应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长期和解履行确实需要制作终结裁定,但这一裁定是基于中止执行而作出的,并在系统中按终结执行报结。这是为了解决中止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