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是关于劳动仲裁申请受理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处理流程和时限,以及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决定情况下的救济途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