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内容-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5-11-27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设定一定的录用条件,如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达到这些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某公司招聘软件工程师,要求应聘者具备熟练掌握某种编程语言的能力,但新入职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考核发现并不具备该技能,无法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公司就可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当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吸烟,有员工多次在工作区域吸烟且屡教不改,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和公司形象,公司就有权根据此条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营私舞弊”则是指劳动者为了谋取私利而采取欺骗等手段。“重大损害”一般是指给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例如,某企业的采购人员为了获取回扣,与供应商勾结,以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原材料,导致企业成本大幅增加,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就可以依据此条解除与该采购人员的劳动合同。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者有义务专注于本职工作。若其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工作效率。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即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护自身免受不实合同的束缚。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者一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明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这可能对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法律建议

  1. 对于用人单位:

    •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录用条件、规章制度、考核记录、损失证明等,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合法合规,如提前通知、听取劳动者意见等,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劳动争议。
  2. 对于劳动者:

    •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
    • 若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或不合理,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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