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内容-王晓圆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 协商一致原则: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工作岗位的调整、工作时间的变动等,均需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同意。这一原则体现了平等自愿的精神,确保了变更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2. 书面形式要求:

    •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出现证据不足或理解歧义的问题。书面形式可以是专门的变更协议,也可以是在原劳动合同上进行标注和修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变更内容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为双方提供了清晰的权利义务指引。
  3. 文本持有规定: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保障了双方的知情权和权益,使双方都能清楚了解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以便按照新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提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虽然第三十五条未直接涉及,但关于劳动合同变更,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 变更程序与限制: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且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变更协议即行生效。同时,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变更无效。

  • 工作岗位调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变动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可能带来的纠纷。

  • 变更后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中与变更内容相冲突的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未变更条款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变更仅影响特定条款,而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为双方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有任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