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公积金被起诉的案例-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劳动纠纷

关于追缴公积金被起诉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自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概述

案例名称:宜昌某公司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

时间节点:

  • 投诉时间:2021年4月8日
  • 立案受理时间:2021年9月26日
  •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送达时间:2023年4月14日
  •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时间:2023年10月19日
  •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2023年12月4日
  •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案例详情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接到某职工的投诉后,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城区某公司存在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考虑到疫情影响,中心多次向该公司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给予了较长的整改期限。然而,该公司并未完成整改。

随后,中心于2023年4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为投诉职工补齐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履行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确定的义务。

鉴于此,中心于2023年10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然而,该公司逾期仍未为投诉职工补齐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于是,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启示

该案例表明,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缴存,并有权在逾期仍不缴存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该案例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