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轻按漏罪处理还是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刑事辩护

对于“疑罪从轻按漏罪处理还是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两个处理方式是针对不同法律情形而设定的,并不能直接相互替代或混淆。

  1. 疑罪从轻与漏罪处理:

    • “疑罪从轻”原则,通常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当证据存在疑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认定,即按照罪行较轻的情况来处理。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防止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冤假错案。
    • “漏罪处理”则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2. 审判监督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确保司法公正。

分析:

  • “疑罪从轻”是在审判过程中,针对证据存疑时的一种处理原则,它并不涉及对已经生效判决的纠正。
  • “漏罪处理”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时的处理方式,它是对原判决的补充和完善。
  •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纠正的特殊程序,它针对的是判决、裁定本身的错误。

结论:

  • 因此,“疑罪从轻”与“漏罪处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它们与审判监督程序并不直接相关。在疑罪从轻的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应当按照罪行较轻的情况来处理;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则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进行数罪并罚。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纠正的特殊程序,与疑罪从轻和漏罪处理没有直接的替代或混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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