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条文-康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劳动纠纷

您提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条文”,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补充解释。以下是对该解释中部分重要条文的解读:

  1. 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

    •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则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不能证明,则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则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具体日期,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不能证明,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 关于拖欠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

    • 拖欠工资争议中,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即使超过六十日,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再支付工资,除非能证明劳动者已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
  3. 关于工资欠条的诉讼: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4. 关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或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同样经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5.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 包括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这些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6. 关于仲裁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 当事人能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间中止;能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期间中断。

该解释对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给出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