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史能自行指定意定监护人吗-林晏生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婚姻家庭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有精神病史的人是否能自行指定意定监护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在法律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通常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 成年子女;
  2. 其他近亲属;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会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则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现在回到您的问题,关于有精神病史的人是否能“自行指定”意定监护人,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赋予精神病人或其具有精神病史的人自行指定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的确定主要遵循上述的法定顺序和程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某个具有精神病史的人在未发病或病情较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他/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如签订监护协议等)来预先安排自己的监护事宜。但这样的安排必须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并且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有精神病史的人不能直接“自行指定”意定监护人,但可以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法律手段来预先安排监护事宜。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这样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