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超核定生产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炭超核定生产被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如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但实际生产原煤超过了这一核定能力,即构成了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承继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关于超能力生产的相关规定,并将其作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罚。条例明确指出,煤矿企业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将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相应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将进行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超出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因此,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核定生产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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