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对学校处分不服不能提起仲裁,但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
具体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如果学校、教师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教育者还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受教育者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应当首先通过申诉的途径来寻求解决。如果申诉未能解决问题,且涉及到了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那么受教育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通常适用于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等领域,对于学校处分这类问题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