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判断非同一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否已被前案裁判羁束,是一个涉及既判力理论的问题。既判力是确定判决所具有的终结本案争执的强制性效力,它要求本诉的当事人不得就本案已判纠纷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禁止包括本院的所有法院不得再就该争议重开诉讼程序。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全面分析: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既判力的主体界限,原则上只对诉讼参加人产生羁束效力,不可及于案外第三人。
- 在共同诉讼中,诉讼对象的合一确定可理解为判决既判力的合一确定,即对于任一共同诉讼人作出的判决,其既判力也及于其他的共同诉讼人。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判决主文,也就是判决中对“诉讼标的”的判断部分。
- 诉讼标的是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作出终局判断即意味着法院审理完结,以诉讼标的为基础的诉讼请求随之不得再被提起和再被审判。
既判力的基准时:
- 既判力基准时的作用就在于用静态的基准时将动态变化的法律关系固定下来,以该时间点为标志将前后的法律关系状态加以分割,以此来判断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 基准时点上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产生既判力,同一当事人如果在后诉中主张的内容与基准时点上确定的内容相一致,那么后诉就是重复起诉。
-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时间的经过发生了变化,在基准时点之后产生了新事实,那么该新事实就不应受到确定判决既判力的遮断。
生效裁判的羁束力:
- 生效裁判的羁束力来源于法院的司法确定,属于司法权运行的结果。
- 其羁束内容主要包括生效裁判中说明理由部分和裁判主文部分。
- 对于生效裁判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应作区别对待,若是法院运用证据规则,经过当事人各方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司法认定而形成的事实,因该类事实蕴含了司法判断权,应具有羁束力。
综上所述,判断非同一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否已被前案裁判羁束,需要综合考虑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以及基准时。如果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的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的当事人与前诉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共同诉讼人),或者后诉的主张与前诉在基准时点上确定的内容相一致,那么后诉就可能受到前案裁判的羁束。反之,如果后诉的诉讼标的、当事人或主张与前诉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后诉就不受前案裁判的羁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