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管辖-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刑事辩护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管辖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具体来说:

  1. 管辖原则: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归检察院管辖。
    • 其他人员的职务犯罪,归公安机关管辖,但贪污贿赂案件除外。
  2. 特殊规定: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 管辖的确定:

    • 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 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4. 异地侦查与审判:

    • 实践中,检察机关指定异地侦查的自侦案件,大都由相对应的法院行使地域管辖权,即异地法院审判。
    • 但这种做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地域管辖”原则可能不相符。为解决这种冲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人民检察院应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管辖主要遵循上述原则,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详细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