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已在罪犯家门口,此时罪犯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关键在于“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公安人员已在罪犯家门口的情况下,罪犯已被明确锁定,其所处状态并非主动投案,而是被动等待抓捕。此时,即使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为自首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这里罪犯的交代行为是基于公安人员的到来,而非主动投案。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在公安人员抓捕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部分罪行有可能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公安人员已在罪犯家门口时,罪犯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如果罪犯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仍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