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 7 条 第 18 条明确-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劳动纠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与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1.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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