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原告有没有权利带被告去重新做伤残鉴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并非由一方当事人(如原告)直接带另一方(如被告)去进行,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涉及伤残鉴定的案件中,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就必须进行重新鉴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检材虚假或被损坏等。只有当这些条件之一或多个被满足时,才有可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如果法院准许重新鉴定,那么鉴定机构的选择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需要审查其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原告并没有权利直接带被告去重新做伤残鉴定。如果原告对原有的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等待法院的审查和决定。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将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并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