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对于职工除名没有告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除名决定的法律效力:
-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未书面通知职工本人,除名决定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职工不发生法律效力。
举证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作出的除名决定的程序及依据事由的合法性,以及不能证明职工已经收到除名通知,那么该除名决定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诉讼时效问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意味着,如果职工一直未收到除名通知,那么其主张权利的时效可能并未开始计算,因此职工可能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未书面通知职工除名决定,那么该决定可能对职工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除名决定的合法性和通知的送达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那么职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因此,企业在作出除名决定时,务必确保书面通知的送达,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