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乱发津补贴,应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分析如下:
一. 责任人员的范围
-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这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表现
-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
三. 处理措施
- 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涉嫌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六条)。
综上所述,机关单位乱发津补贴,应重点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整改、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