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权部门作出的公文书证 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是第几条是-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行政纠纷

法定职权部门作出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以下是详细解释:

  1. 法律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同时,该条还规定:“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 解释说明:

    • 公文书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制作的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政府的决定书、企业的合同等。这些文书由于其制作主体的权威性和制作程序的严格性,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 一般证据,则包括除公文书证以外的其他各种证据,如私人文书、物证、视听资料等。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不如公文书证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3. 应用场景:

    •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常常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当法定职权部门制作的公文书证与其他一般证据发生冲突时,法院通常会优先采信公文书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证明力。

综上所述,法定职权部门作出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的规定,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内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合理提交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