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的“市”通常指的是设区的市,包括城区和郊区;“县”则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行政区域。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取保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干扰案件的正常进行。
具体来说,被取保候审人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取保候审期间的一项基本限制。
申请与批准:若因正当理由(如就医、探亲等)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事先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离开的理由、时间、地点及返回计划等。执行机关在审查后,若认为离开请求合理且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会给予批准。
违反规定的后果:若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将视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取保候审被取消,被取保人可能被重新羁押;甚至可能因其逃匿或干扰案件审理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需要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面临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期间不能离开的“市县”指的是地级市及其所辖的县、市、区等行政区域。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应及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