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当事人如何约定暂列金额的使用,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要点,以确保约定的清晰、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
一、暂列金额的定义与性质
首先,在合同中应明确暂列金额的定义,即暂列金额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二、暂列金额的使用原则
- 发包人掌握使用:明确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承包人无权擅自使用。
- 实际发生原则: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款,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
- 余额归属:扣除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的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三、暂列金额的具体使用约定
- 变更与调整:明确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时,如何利用暂列金额进行价款调整。例如,可以约定当变更或调整导致费用增加时,首先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 索赔与签证:约定在发生索赔或现场签证确认时,如何利用暂列金额进行支付。例如,可以约定承包人提出索赔或签证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相应费用。
- 采购与支付:对于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可以约定在采购发生时,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相应费用。
四、暂列金额的管理与监督
- 建立台账:建议发包人建立暂列金额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暂列金额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 定期核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定期核对暂列金额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 争议解决: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如发生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示例条款
以下是一个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示例条款:
“暂列金额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承包人无权擅自使用。
- 在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导致费用增加时,首先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 承包人提出索赔或签证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相应费用。
- 对于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由发包人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相应费用。
- 发包人应建立暂列金额使用台账,定期与承包人核对暂列金额的使用情况。
- 如发生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具体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具体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通过明确暂列金额的定义、性质、使用原则、具体使用约定以及管理与监督措施,并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示例条款,可以确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清晰、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