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况,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结论:对于不能密闭贮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若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分析说明:
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适用情况:
- 根据该条款,对于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首先应当考虑密闭贮存。若具备密闭贮存条件而未密闭的,则适用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若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若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则适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具体案例:
- 以煤炭为例,若某煤炭经销场所露天堆放煤炭,没有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同时围墙高度也远低于煤堆的高度,则该行为违反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此款进行处罚。
法律建议:
-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首先判断贮存物料是否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并确认是否具备密闭贮存条件。
- 若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则应进一步检查是否设置了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了有效覆盖措施。
- 根据检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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