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二项 区别-齐小龙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侵权纠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区别,我可以为您详细解析如下: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则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同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拒不改正的,也将面临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的处罚。

从这两项内容可以看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具体违法行为的描述:

  1. 第一项强调的是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即这些物料应当是可以通过密闭措施来防止扬尘产生的,但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密闭措施。

  2. 第二项则针对的是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于这些物料,由于某种原因它们无法被密闭,但法律要求必须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来防治扬尘污染。然而,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这一义务。

在实际应用中,这两项规定的区别对于执法部门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对于企业等责任主体来说,也需要明确这两项规定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环保义务,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希望这样的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