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2个评委随意离开,若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乃至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 行政责任
- 责令改正与警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表明,对于擅离职守的行为,首先会要求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 罚款:同样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擅离职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擅离职守行为的进一步经济处罚。
- 禁止参与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这是对擅离职守且情节严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严厉处罚。
-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还可能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 实际影响
- 例如,在某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中,如果两位评委随意离开,导致评标程序无法正常进行,那么他们不仅可能面临上述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因其行为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从而给采购方和投标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我建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以确保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