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拘留和罚款是可以并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对于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罚时,可以同时处以拘留和罚款。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如出租银行卡、提供技术支持等,但尚未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据该法条,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此,在反电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拘留和罚款是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