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医院患者得了癌症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那么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如果癌症患者因疾病导致无法自我照顾,而监护人又不履行监护职责,那么患者的其他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等组织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撤销监护资格后,人民法院会指定新的监护人,以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即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如果其原本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那么这些义务并不会因监护资格的撤销而消失。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在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最后,关于监护资格的恢复,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38条的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或子女,在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监护资格。但这一恢复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由人民法院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面对医院患者得了癌症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以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原本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应继续履行其义务。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