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未遂并非只有在索取的条件下才成立。
在刑法理论中,受贿未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实施受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对于受贿未遂的认定,并非仅限于索取的情况,还包括其他情形。
索取型受贿未遂: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举报等)而未能实际获得财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实施了索取财物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了侵害,因此构成受贿未遂。
收受型受贿未遂:除了索取型受贿未遂外,还存在收受型受贿未遂。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主动给予财物时,虽然有意接受,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财物被及时追回、国家工作人员因故未能实际接受等)而未能实际获得财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他人财物的给予行为,且该行为同样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了侵害,因此也构成受贿未遂。
综上所述,受贿未遂的成立并不局限于索取的条件,还包括收受的情况。在认定受贿未遂时,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观故意以及未能得逞的原因等因素。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