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未提出异议不应视为默认的司法解释-黄兆麟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劳动纠纷

工资未提出异议不应视为默认同意,这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这一条款的前提是双方已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状态属于沉默,而非默示同意。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未发现工资减少、害怕失去工作等,不能简单地将沉默视为同意。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员工未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员工默认同意。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单方变更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与我联系,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