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一直联系,也不恢复彼此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详细分析如下:
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收养关系的建立导致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联系不影响法律状态:
- 即便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一直保持联系,这种联系本身并不改变他们之间的法律状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实际行为或情感联系决定的。因此,单纯的联系并不能恢复或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情感与法律的区分:
- 虽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可能依然深厚,但这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情感联系则是基于个人感受和道德观念的。
总结:综上所述,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一直联系,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恢复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已经导致了这种关系的终止,而联系本身并不改变这一法律状态。因此,我的观点是,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一直联系,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