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部对于内部承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复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原劳动部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中明确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承包合同主要关注的是经营责任的分配和经济效益的考核,而劳动合同则主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那么该合同就可能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就属于劳动争议。这一点在《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42号)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另外,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也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这些条款表明,用人单位的某些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这些规定都说明,在内部承包的情况下,只要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或者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仍然存在。
综上所述,内部承包合同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了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或者原劳动合同在内部承包期间仍然有效,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仍然存在。因此,在处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时,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关系,以确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