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适用场景主要涉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具体来说:
核心结论前置
当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若该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取,那么此时即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
详细分析
申请主体:
申请条件:
法院职责:
适用场景举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之一;(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规定调取证据的内容,但其中第三项为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当事人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依据的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诉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之一,从而间接支持了调取证据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适用场景主要围绕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展开。在符合申请条件且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证据,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