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十条 适用场景-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适用场景主要涉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具体来说:

核心结论前置

当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若该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取,那么此时即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

详细分析

  1. 申请主体:

    •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2. 申请条件:

    • 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
    • 该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且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 法院职责: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后,应进行审查;
    • 若认为该证据对案件有证明作用,且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取。
  4. 适用场景举例:

    •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某行政机关不作为,但关键证据由该行政机关掌握且拒绝提供。此时,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环境污染案件,关键证据可能由污染企业掌握但拒绝提供。此时,相关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以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之一;(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规定调取证据的内容,但其中第三项为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当事人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依据的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诉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之一,从而间接支持了调取证据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适用场景主要围绕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展开。在符合申请条件且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证据,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