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问题的核心司法解释,它详细规定了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与核实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举证责任分配与期限

  1.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 原告与第三人举证: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对损害结果提供证据。第三人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

  3. 举证期限的延长与后果:当事人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并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二、提供证据的具体要求

  1. 书证与物证: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提供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 视听资料: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同时需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1.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2.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与核实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提供了详尽的指导和规范,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实践的公正、公平与高效。若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证据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