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至今是否有效-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至今仍然有效。这是规范行政诉讼证据行为、确保案件事实正确认定的关键司法解释,它全面涵盖了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等核心环节,为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举证责任分配与期限

  1. 被告举证责任:

    • 被告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于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交全部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因不可抗力或正当事由无法按期提供,应提前申请延期,并在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供,则视为被诉行为无证据支持。
  2. 原告举证责任:

    • 原告起诉时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需证明曾提出申请,除非被告应主动履职或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并能合理说明。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证明损害事实。
  3. 举证期限:

    • 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前或指定交换证据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可申请延期,经准许后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一审未提供而二审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二、提供证据的具体要求

  1. 书证:

    • 应提供原件,如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等。由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制件需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报表、图纸等专业资料应附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需有执法人员及陈述人签名或盖章。
  2. 物证:

    • 提供原物,如困难可提供复制件或照片等证明。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提供部分。
  3. 视听资料:

    • 提供原始载体,如困难可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信息。声音资料需附文字记录。
  4. 证人证言:

    • 需写明证人基本信息,并有证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出具日期,附身份证明文件。
  5. 鉴定结论:

    • 应载明委托事项、提交材料、鉴定依据、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资格等,并有鉴定人签名和部门盖章。分析获得的结论需说明过程。

三、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 全面客观审查:

    • 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
  2. 未采纳证据说明:

    • 对于未采纳的证据,法院需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增强判决的透明度和说服力。
  3. 生效判决的效力:

    • 对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其他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应予承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四、其他重要规定

  1. 保密义务: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保密,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证人费用承担:

    •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体现了诉讼费用的公平原则。
  3. 非法证据排除: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建议:

  •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 当事人应了解并遵循举证责任分配与期限的规定,避免因逾期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证据的形式与原件要求,以及特殊证据的特定技术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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