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的“影响力”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影响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贿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贿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二. “影响力”的来源与体现
- 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来源于其职务、职权或地位,能够对他人的决策或行为产生影响。
- 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影响力:这类人虽然不直接拥有公权力,但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能够间接地利用这种关系产生影响力。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即使离职,由于其曾经的身份和地位,仍然可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 “影响力”与公权力的关系
- 影响力本身并不能直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必须通过作用于公权力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影响力与公权力之间存在一种作用与被作用的联系。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希望通过该近亲属的影响力,使该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为其提供帮助。这里的“影响力”就是该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因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而具有的影响力。
综上所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的“影响力”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相关,能够对其决策或行为产生影响的力量。这种影响力是通过作用于公权力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