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羁押的情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 该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时,应进行健康检查。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以及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还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看守所不予收押。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其中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可以不予羁押。
- 第七十四条:同样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的犯人,这也是因病不能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
- 第九十一条:进一步强调了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而不予羁押。
综上所述,因病不能羁押的情形,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对因病不能羁押的犯人的法律保障,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犯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