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审查意见应当基于条例的具体规定,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评估。以下是对审查意见的具体分析:
一. 审查意见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因此,审查意见必须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 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
是否符合审查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审查意见应评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或违法设置、授予特许经营权,或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情况。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审查意见应评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或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或对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补贴等情况。
生产经营成本: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审查意见应评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或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补贴,或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等情况。
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审查意见应评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或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等情况。
是否符合例外规定
三. 审查意见的撰写建议
我建议在撰写审查意见时,务必全面、准确地评估政策措施的各项内容,确保审查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