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性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张湛秋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实际上该条例的全称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它已经由国务院于2024年5月11日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该条例的核心内容:

一、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

该条例旨在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并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它适用于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

二、审查标准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准入与退出: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如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等。

  2. 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政策措施不得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

  3. 生产经营成本:政策措施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要素获取等方面的优惠,以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4. 生产经营行为:政策措施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等。

三、审查机制

条例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机制,包括:

  1. 自行审查: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 联合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3. 听取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四、监督保障

条例还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整改、处理或督查,并对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实施与解释

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