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性竞争审查条例适用主体-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适用主体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

  1. 行政机关:这涵盖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它们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它们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同样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

上述两类主体(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均属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这些政策措施可能涉及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多个方面,对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公平竞争审查的目的和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关职责和机制:

  •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
  •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