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可以发成交通知书。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该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这表明采购人(即采购单位)有权发出成交通知书。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此办法也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样支持采购单位有发出成交通知书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该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若采购事宜包括“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则采购单位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发出也是合法的。
二. 法理精神
三. 实际操作
四. 普遍现象
我的观点:综上所述,采购单位有权发出成交通知书,这既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采购单位作为采购活动主体的权利。同时,只要采购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风险是可控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