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债权的担保不成立”这一观点,在法律上是有其依据和道理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担保的本质。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它通常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当主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或不存在时,担保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章节,也强调了担保与债权之间的紧密联系。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具体的债权,那么担保合同也就无法成立,或者即使成立了也会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再来看最高法的相关案例。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实有过类似的判例,即在没有具体债权的情况下,认定担保不成立。这是因为,担保的设立必须是为了保障某个具体的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都不存在,那么担保也就没有了设立的基础。
综上所述,“没有具体债权的担保不成立”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在设立担保时,必须确保有具体的债权存在,否则担保将无法成立或无效。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