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代结现在还允许吗-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行政纠纷

以审代结现在是不被允许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以审代结”的定义与背景

  • “以审代结”是指部门(单位)直接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
  • 近年来,审计署已陆续出台多项文件,对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纠正了各地存在的强制要求直接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和做法。

二. “以审代结”被杜绝的原因

  1. 超越审计机关法定职权:“以审代结”实质上是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结算审核职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
  2. 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要求:“以审代结”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也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会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增加工作任务和难度。
  3. 厘清并规范三类关系:
     - **审计监督和民事契约交易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会改变建设工程合同,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扩大适用于合同相对人。
     - **结算审核和审计监督的关系**: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价款结算管理的再监督。
     - **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工程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而审计机关依法在甲乙双方已完成结算谈判并确认结算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结算审计。
    

三. 审计机关的职责与审计结果的运用

  • 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概算、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结果的运用:
     1. 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应完整真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并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纠正。
     2. 审计机关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直接作为调整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
     3. 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以审代结现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且已有多项文件对此进行了规范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