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会发出集体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这一规定确保了集体协商过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工会和企业方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以便双方能够有序地开展集体协商,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企业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应,工会可以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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