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不能修正供应商商务评分。
一.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磋商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在磋商过程中进行磋商,并在磋商结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票推荐或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而并未赋予磋商小组在评审结束后修正供应商商务评分的权力。
二. 理由分析
综上所述,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不能修正供应商商务评分。这是为了维护评审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以及确保政府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