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性磋商中,不可以不对价格进行评审。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方式,其特点在于通过磋商来明确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相关规定,磋商小组在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这意味着价格评审是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具体来说,综合评分法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质量、服务、技术等方面。其中,价格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之一,会直接影响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和成交机会。因此,不对价格进行评审将违反相关规定,也无法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中必须对价格进行评审,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你有更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