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中,如果不进行谈判环节,是不可以的。以下从法律程序、采购目标实现以及实际操作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程序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采购程序明确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五个步骤。同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也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这表明,谈判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缺少这一环节将违反法定程序。
采购目标实现角度
竞争性谈判通常适用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以及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谈判的意义在于通过沟通明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形成“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机制。没有谈判环节,就失去了使用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本意,无法有效实现采购目标。
实际操作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竞争性谈判没有谈判环节,可能会导致成交结果无效。例如,曾有案例显示,某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但所有供应商均未参与谈判环节,原因是当地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并未设置谈判程序。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并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这表明,缺少谈判环节的竞争性谈判,其成交结果可能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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