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不谈判是否违规-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公司事务

竞争性谈判不谈判是违规的。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采购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五个步骤。其中,谈判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此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这意味着,在竞争性谈判中,不进行谈判环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实践意义角度

竞争性谈判的核心在于通过谈判明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形成“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机制。如果缺少谈判环节,就无法实现这一核心目标,导致竞争性谈判失去其本意。因此,从实践意义上看,不进行谈判环节也是不合理的。

三、法律后果角度

如果竞争性谈判中没有进行谈判环节,成交结果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例如,在某电子化采购项目中,由于当地电子化采购系统未设置谈判程序,所有供应商均未参与谈判环节。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并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可能因组织评审活动不规范而面临限期改正等处罚。

四、建议与措施

为了避免竞争性谈判中出现不谈判的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采购流程:确保采购流程中包含谈判环节,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2. 告知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将进行谈判环节,并说明谈判的方式和程序。
  3. 组织演练:在采购活动前进行演练,确保谈判环节能够顺利进行。
  4. 利用技术手段:如果采用电子化采购系统,应确保系统具备谈判功能,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如视频会议软件、文字交流等)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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