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款 被个人私分是否构成贪污-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单位受贿款被个人私分构成贪污。具体分析如下:

一. 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贪污的区分

  1. 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区别:

    • 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如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个人受贿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条件不同:单位受贿不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个人受贿必须具备此要件。
    • 名义不同:单位受贿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个人受贿则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 利益归属不同:单位受贿的受益者一般为单位;个人受贿的受益者为个人。
  2. 单位受贿与贪污的区别:

    • 单位受贿的违纪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或将索取、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则构成受贿违纪或个人贪污。
    •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 本案分析

  • 在本案中,孟某给的回扣原本是给予基建办的,属于单位受贿的财物。但基建办将回扣及时入账,因此不构成单位受贿违纪。
  • 随后,张某私自安排王某取出2万元私分,每人各得1万元。此时,张某、王某侵吞的财物对象已经是公共财物,而非单位受贿的财物。
  • 张某、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王某私分2万元回扣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我的观点是,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