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的90日期限内。
详细分析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这一期限的计算并不包括听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以及送达、执行时间等。这是因为这些程序往往需要额外的时间,且其进行并不直接受行政机关控制,因此不计入办案期限。
听证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环,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听证的时间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听证的需要进行安排,并通知当事人。因此,听证的时间并不计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90日期限内。
综上所述,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的90日期限内,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等程序所需的时间,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