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义务由经营者承担。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复垦义务的主体
-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二. 复垦的标准和要求
- 原地类为耕地部分应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复垦为耕地,确保土地复垦后的质量和数量与原先保持一致。
三. 复垦的流程
- 实施土地复垦工程:使用期满后,经营者需要停止使用,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或工程规划设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
- 提出验收申请:复垦工程自验合格后,经营者需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 开展现场验收: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现场验收。
- 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需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 提交地类变更:验收合格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及时完成地类变更,确保实地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一致。
四. 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后果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综上所述,设施农业用地的复垦义务明确由经营者承担,且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复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