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法条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注:此处应为第七十一条的笔误,因为第八十四条并未直接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条款虽然未直接提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但为股权转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款直接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包括受让人的连带责任以及后续的追偿权。
综上所述,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确保自己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与受让人就出资义务的承担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